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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 发布机构: 本网 名  称: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冠肺炎疫情期间医疗机构服务的通知
分 类: 发文日期: 2020年02月24日 文  号: 粤卫医函〔2020〕41号

粤卫医函〔2020〕41号


各地级以上市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

  为加强疫情期间的医疗服务管理,维护合理的医疗秩序,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分区分级,逐步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秩序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仍然是当前最重要任务,各地既要毫不放松地做好疫情防控工作,也要认真解决群众基本的医疗服务需求,做到一手抓疫情防控,一手抓医疗服务,全力维护疫情期间医疗秩序。严格按照《广东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分区分级防控工作指引(试行)》要求,精准研判疫情特点,区分不同情况,以县(市,区)为单位划分防控等级,加强分类指导,根据防控等级和发展变化制定差异化措施,不搞简单化一关了之、一停了之,要逐步、合理恢复正常医疗服务秩序。医疗机构要保持高度警惕,严格落实“四早”要求,加强发热门诊的规范化管理。切实做好预检分诊,及时开展对发热门诊就诊患者、入院和住院患者、门急诊有流行病学史的患者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必要时开展胸部CT检查。结合实际开展对医务人员的新冠肺炎病毒核酸检测。

  二、合理安排,重点保障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

  要重点保障肾功能衰竭、肿瘤以及其他需要维持定期治疗患者的医疗需求,保障孕产妇、儿童、老年人等重点人群的医疗服务。对于急危重症患者,应当按照相关制度和诊疗规范给予及时有效救治,不得推诿拖延,确保急诊急救工作安全开展。上述特殊人群的医疗服务应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加强疫情期间医疗服务管理 满足群众基本就医需求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41号)落实相关工作。口腔、耳鼻喉等专科类医疗机构要确保急诊正常开放,强化预检分诊工作,注意询问流行病学史,治疗过程中要严格做好个人防护。

  三、强化感染防控,最大限度减少交叉感染

  各医疗机构必须高度重视感染防控工作,确保防护到位后才能正常开展医疗服务。全面落实“新冠肺炎感染防控十项措施”,既要加强发热门诊、隔离病区等重点部门的管理,也要加强普通门诊、急诊和普通病区的管理,及时将发热患者与普通患者区分诊治。强化预检分诊,全面落实感染防控分区管理要求,做到分区、分级、分岗位防护,侵入性操作前必须做好个人防护,杜绝医疗机构内交叉感染,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社会办医疗机构要严格按照《关于进一步加强社会办医管理 做好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国卫医函〔2020〕63号)要求做好相关医疗工作。疫情期间,医疗机构要做好发生聚集性感染病例的应急预案并开展应急演练,一旦出现聚集性感染病例应立即处置。

  四、强化门诊管理,推动互联网医疗服务

  各地要大力推动开展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按照《国家卫生健康委办公厅关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好互联网诊疗咨询服务工作的通知》(国卫办医函〔2020〕112号)要求,加强线上就医指导,发挥“互联网+医疗”的优势。医疗机构要加强精细化管理,大力推动非急诊预约挂号、预约检查,细化分时段预约工作,科学间隔每名患者就诊时间,引导患者分时段就诊,减少人群聚集,严格执行“一人一诊一室”,减少交叉感染。

  五、及时报告,妥善处置医院感染疫情

  各地要督促指导医疗机构制订院内感染新冠肺炎疑似或确诊病例的应急处置预案,成立院内感染新冠肺炎病例应急领导小组,明确医疗机构主要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各部门在发生医院感染疫情应急处置工作中的职责,做到分工明确,反应快速,处置适当,管理规范。各科室主要负责人是疫情防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发现院内感染的确诊或疑似病例时,要及时向医疗机构感染管理部门报告,医疗机构确认后要立即向属地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现场流行病学调查、环境卫生学检测以及有关标本采取、病原学检查、消毒等工作,及早进行处置,防止疫情扩散。


广东省新冠肺炎防控指挥办医疗救治组

(代 章)

2020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