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所在的位置:首页 > 政务公开 > 政务五公开 > 执行公开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关于印发广东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8-02-11 14:24:44     来源:


粤卫办函〔2018〕50号


各地级以上市卫生计生局(委):

为规范我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减少医疗机构放射性污染危害,维护医疗机构放射工作人员、受检者、患者及公众的健康权益,我委决定2018年在全省范围内统一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现将《广东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并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报送我委。我委将对专项整治工作进行全面总结督导,对专项整治结果全省通报。

联系人:省卫生计生委综合监督处 张颖,联系电话:020-83770131,传真:020-83848400;

省卫生监督所放射科 路松毅,联系电话:020-89101280,传真:020-84461299。


广东省卫生计生委办公室
2018年2月4日



广东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要求,结合我省核医学诊疗活动开展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一)工作目标。

督促医疗机构严格按照放射卫生法律法规规定依法执业,以核医学诊疗放射防护为重点环节进行整治,完善核医学诊疗安全防护制度,及时发现核医学诊疗安全防护隐患,采取有效措施,规范核医学诊疗行为,切实保障核医学诊疗质量和安全,维护患者、受检者、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的健康权益。

(二)具体指标。
    1.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日常性监督覆盖率达100%;
    2.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医疗机构核医学项目许可率达100%;
    3.放射工作人员证持证率和培训率达100%。
    4.放射工作人员个人剂量计佩带率、职业健康检查率和建档率达100%;
    5.新、改、扩建核医学诊疗建设项目卫生审查率达100%;
    6.核医学诊疗设备及工作场所防护性能和场所检测率达100%。
    二、工作原则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上级指导下级,分阶段实施,采取医疗机构自查与监督检查相结合、资料审查和现场检查相结合的方式,扎实开展专项行动。
    三、工作任务和安排

(一)工作任务。

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要重点对辖区内开展核医学诊疗医疗机构的放射诊疗许可,防护工作制度的制定落实,放射防护设施、设备的建设与使用,放射诊疗的安全质量保证、放射工作人员的个人剂量监测、健康检查及培训等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下列违法违规行为予以严厉查处:
       1.未取得放射诊疗许可从事核医学诊疗工作,或者超出批准范围从事核医学诊疗工作; 

2.未对新建、改建、扩建核医学诊疗建设项目进行职业病危害放射防护评价及竣工验收(2015年以来);

3.未按规定对核医学诊疗设备、工作场所及防护设施进行检测,或检测结果不达标未按要求处理的;

4.未按规定检验或者校准用于放射防护和质量控制的检测仪表;

5.未按规定设置专门的放射性同位素分装、注射、储存场所;

6.未按规定设置放射性废物屏蔽设备和存放场所;

7.I类工作场所和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的单位未按规定设置放射性污水池或者放射性污水未符合排放要求排放的;

8.开展131I治疗甲癌的核医学场所未按规定设置甲癌病人专用病房;

9.未按规定为放射工作人员配备和使用个人防护用品;

10.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个人剂量监测、职业健康检查、放射卫生防护培训、建立个人剂量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11.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二)工作安排。
    专项行动分四个阶段实施:
    1.组织部署阶段(2018年2月)。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根据本方案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召开动员会,部署落实专项整治行动。
    2.自查检查阶段(2018年3-6月)。各医疗机构要根据《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标准的要求,对本机构的核医学诊疗工作认真自查,对自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解决(自查检查表见附件1)。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对辖区内开展核医学诊疗活动的医疗机构进行全面监督检查,依法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督导检查阶段(2018年7-8月)。省卫生计生委组织核医学专家督导检查,随机抽取部分医疗机构进行实地检查。
    4.总结通报阶段(2018年9-10月)。各市要认真总结本次专项整治活动,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专项整治工作总结、《广东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案件查处汇总表》(附件2)报送我委。10月,我委将总结全省专项整治情况,针对存在问题,督促各市限期整改;对涉案处理的,要求坚决立案查处;对专项整治结果全省通报。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核医学诊疗活动直接关系到受检者、患者、放射工作人员和公众的生命健康权益及社会公共环境安全,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从保护群众健康和提升环保意识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核医学诊疗活动卫生防护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根据当地实际,制定本辖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并认真组织实施。

(二)落实责任,自查自纠。各医疗机构要落实放射诊疗质量和卫生防护主体责任,切实做好核医学诊疗工作卫生防护工作。要建立放射诊疗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健全核医学诊疗管理制度,完善放射防护管理机制。要依照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工作的要求全面开展自查自纠,对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和卫生监督机构提出的问题要逐条按时整改,杜绝放射事故发生,确保公众和放射工作人员健康与安全。

(三)突出重点,扎实推进。各市在开展专项整治工作中,要按《方案》要求,重点检查医疗机构未取得核医学诊疗许可开展核医学诊疗工作、核医学诊疗设备和场所未按规定进行检测、开展放射性药物治疗和籽粒插植治疗的核医学场所未按规定对接受体内放射性药物诊治的患者进行控制、未按规定设置三级衰变池、以及未按规定对放射工作人员进行职业健康检查和个人剂量监测等问题,扎实开展专项整治工作。

(四)严格执法,严厉惩戒。各市对存在问题的医疗机构,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放射诊疗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严肃查处。
    

附件.doc

1.广东省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自查检查表
2.广东省医疗机构核医学诊疗活动专项整治案件查处汇总表